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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余沛潔

聲請人
許舟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3年10月26日及翌日為星期假日,故順延至同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6400-5 1 375 ㈡ 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9788-0 1 226 ㈢ 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16557-6 1 360 ㈣ 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25522-6 1 240 ㈤ 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36391-4 1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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