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4號
- 聲請人
- 戴耀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股票 序號 股票編號 張 數 股 數 1 82SD0670580 1 1,000 2 82SD0670592 1 1,000 3 82SD0670609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