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學文、李娟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蔡學文 代 理 人 李娟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D-017244~017255 12 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