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8號
- 聲請人
- 陳恒寬律師(即林月香之遺產管理人)
- 代理人
- 周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1月2日適逢週六假日,故順延至同年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26589-4 1 1000 2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26590-0 1 1000 3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D0226591-2 1 1000 4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3515-9 1 10000 5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3516-0 1 10000 6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3517-2 1 10000 7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9827-6 1 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