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4號
- 聲請人
- 恒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新
- 訴訟代理人
- 江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除字第177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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