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LLADIUM ENERGY GROUP, INC.)
- 法定代理人
- Pat Trippel
- 代理人
-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1 1 32500 002 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2 1 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