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t Trippe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美商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PALLADIUM ENERGY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Pat Trippel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1 1 32500 002 佩雷帝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2 1 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