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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茹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周建國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3年5月31日 6萬392元 PN82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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