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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陳進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168033-4 1 1000 002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4467-0 1 440 003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9349-6 1 931 004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2190-3 1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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