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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佳樺

聲請人
王富美
代理人
林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附表所示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 (民國) 001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2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08 113年9月18日 002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09 113年9月18日 003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4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0 113年9月18日 004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5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1 113年9月18日 005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6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2 113年10月18日 006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7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3 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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