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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 原告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惠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代 理 人 周惠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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