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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鈺純

聲請人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強
代理人
韓翼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中山分行 107年10月15日 未記載 2,979,900元  J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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