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辻強
- 代理人
- 韓翼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中山分行 107年10月15日 未記載 2,979,900元 J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