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1號
- 聲請人
-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瓊茹
- 訴訟代理人
- 姜昱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楊瓊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3年7月9日 25,830元 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