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林志洋
- 法定代理人楊瓊茹
- 當事人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瓊茹 訴訟代理人 姜昱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楊瓊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3年7月9日 25,830元 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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