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 聲請人
- 林建志即有魚娛樂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鄧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建宏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7月25日 9,450元 TA0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