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朱漢寶
- 當事人林建志即有魚娛樂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即有魚娛樂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鄧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建宏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7月25日 9,450元 TA0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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