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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

  • 原告
    東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東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 代 理 人 蔡愛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現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92年11月27日為廢止登記,並經本院101年度 司字第233號裁定選派陳胡雅香為聲請人之清算人等情,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清算人陳胡雅香為其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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