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1號
- 聲請人
- 李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9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1221 4 1 600 002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1652 1 1 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