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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代理人
蔡慧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民國 110年9月5日 新臺幣 10萬元 JC028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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