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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芳華

  • 原告
    陳享禮彭湘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陳享禮 代 理 人 彭湘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49396~100-ND-0049401 6 6000 002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49402~100-ND-0049407 6 6000 003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402 1 250 004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1971 1 625 005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403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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