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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裕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綺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1209號公示催告,其中附表編號1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113年10月26日為例假日,故順延於同年月28日屆滿);附表編號2之票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黃震宇 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3年6月30日 40,621元 QN5530920 3個月 002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黃震宇 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3年8月15日 40,621元 QN5530921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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