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黃偉庭
- 原告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伶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聲 請 人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代 理 人 黃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113年9月2日 2,500,000元 CP875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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