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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石珉千

聲請人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代理人
黃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113年9月2日 2,500,000元 CP875177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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