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9號
- 聲請人
-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庭
- 代理人
- 黃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