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訴訟代理人
- 邱士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0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