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周培靂、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樹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周培靂 相 對 人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83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高 菁 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 一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 1│1000│├──┼──────────┼───────┼─┼──┤│ 二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 1│ 78│├──┼──────────┼───────┼─┼──┤│ 三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 1│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