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莊濬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01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9月28日 628,607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