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德輝、連素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陳德輝 代 理 人 連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2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3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