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陳德輝
- 代理人
- 連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2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3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