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匡偉

聲請人
陳德輝
代理人
連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2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003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4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