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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英雌

聲請人
胡伯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1 100 002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1 900 003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95-ND-0000000 49 49000 004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1 10000 005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104-NE-0000000 3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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