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精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精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0樓000、000、000、000、000室 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0樓00之00室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商業部 112年7月13日 13,000元 H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