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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承歆

聲請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訴訟代理人
林上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德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羅富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8月25日 11,025元 B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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