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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8月20日 3,308元 WA0000000 002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8月20日 6,930元 WA0000000 003 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2年10月15日 2,940元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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