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石盧靜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石盧靜惠(即盧靜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石富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5-ND-12556-0~95-ND-12560-2 5 5000 002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5-NX-1049-0 1 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