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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葉子生
代理人
蔡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能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6月30日 50,878元 0000000 002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能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8月31日 50,878元 0000000 003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能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10月31日 50,878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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