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鴻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5月22日行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1頁送達證書),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鴻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2年10月10日 1萬8,767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