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吳奉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9-5 1 2000 002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Y-455-1 1 267 003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Y-644-6 1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