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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宣玉華

  • 原告
    陳志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45 00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19 00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114 00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20 005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24 006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22 007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2 008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46 009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76 010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88 01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54 01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6 01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5 01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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