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黃芳其(即黃耀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