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陳映蓉
- 原告郭益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郭益安(即郭峯吉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即郭峯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2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5 5000 002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3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48 004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227 005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4 4000 006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896 007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7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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