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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郭益安(即郭峯吉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即郭峯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2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5 5000 002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3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48 004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227 005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4 4000 006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896 007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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