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郭益安(即郭峯吉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映蓉(即郭峯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2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5 5000 002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3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48 004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227 005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4 4000 006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896 007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