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徐旭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裁 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8月25日 96,120元 BK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