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賴幸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㈡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25 ㈢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