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復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王復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1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3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4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