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宋彥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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