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聰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44,883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