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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 原告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44,883元 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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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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