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44,883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