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應增列第一項「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及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於前述主文欄位下方增列理由欄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