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孝祺、吳美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代 理 人 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念珍詩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1年11月29日 18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