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弘、林宜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代 理 人 林宜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1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邱正宏 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0,960元 T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