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雪婷即詠旭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黃雪婷即詠旭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詠旭企業社即黃雪婷 新店地區農會 112年11月5日 9萬3,48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