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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吳佳樺

  • 原告
    鄭旭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鄭旭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003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004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005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006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007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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