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蔡周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蔡周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003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 0 1 289 004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 005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