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顏懿良(即楊麗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潛力)基金 09-D0-00-0000000-0 1 1000 2 同上 同上 09-D0-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