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鴻億水產有限公司、高維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鴻億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聯和採購有限公司(負責人游錠程),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雙園分行,發票日為112年12月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2,475元,支票號碼為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