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方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