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韻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張韻詩 訴訟代理人 陳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面額 張數 股數 001 集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96-ND-00000000 千股 50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