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湘妝美學造型工作室有限公司、高瑜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湘妝美學造型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瑜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18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藍月電影有限公司 柯一正 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112年12月5日 84,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