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05號
- 聲請人
- 湘妝美學造型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瑜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18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藍月電影有限公司 柯一正 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112年12月5日 84,000元 FA0000000